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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狱友出獄后相约重操旧业 结伙偷车均获重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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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12-31 17:01:45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    x中新网重庆9月14日最新新闻讯(王小辉据介绍,何某、贺某分别于2001年和20荣昌法院审理认为,何某、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经综合考量二人的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表现,



x   中新网重庆9月14日最新新闻訊(王小辉 刘相琳)10年前因多次偷车分别被判刑15年,出狱不久又共同盗窃一辆价值27万余元的大货车。记者14日从重庆荣昌县法院获悉,何某、贺某因盗窃罪分获重刑13年和12年6个月,重返监狱。

据介绍,何某、贺某分别于2001年和2002年因盗窃汽车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,两人在服刑期间认识,2010年贺某、何某先后刑满释放。出狱后不久,两人便取得联系,并计划重操旧业。经过多次“踩点”,2011年2月14日凌晨,何某、賀某二人来到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后校门附近,将一辆大貨车的车门撬开后,运用非正常手段将货车启动开走,沿成渝高速公路行驶至四川省资阳市下道。当晚21时,在资阳市内一加油站旁,被盗大货车被闻訊追踪而来的货车车主带领的三辆轿车拦住,何某被抓,贺某跳车逃脫。经鉴定,被盜大货车价值275880元。

  2011年11月29日,贺某在贵州省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。

荣昌法院审理认为,何某、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盜窃罪的规定,何某、贺某曾经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内,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属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

  经综合考量二人的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表现,荣昌法院遂以盗窃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3年、判處贺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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